中毅达遭上交所处分相关高管三年内不宜担任董监高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一鸣 2017-02-07 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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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交所公布中毅达(600610)纪律处分决定书。据悉,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中毅达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经上交所查明,中毅达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以及重组失败风险未充分揭示”三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是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7267万元,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中毅达在2015年三季报中,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的收入,由此虚增收入7267万元,占三季报营业收入的99.56%,违规情节严重。同时,公司直接将他人完成的工程量认定为自己的收入,违反基本的经营常识和会计准则要求,表明公司在履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存在重大缺失,造成公司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违规性质恶劣。

二是业绩变化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

2016年1月,公司股票先后于14日、18日、22日、28日四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并分别于19日、20日和29日停牌核查。公司分别于1月15日、21日、23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直至1月30日,公司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同日发布的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2015年度业绩预亏情况。

经核实,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2015年度预亏776.53万元。这一情况表明,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亏信息已于2016年1月22日之前业已形成,但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均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迟至1月30日(非交易日)方予以披露,次一交易日(2月1日)公司股票以跌停收盘。

上交所指出,公司在已经知悉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年度业绩预亏的情况下,仍迟迟不予披露。公司年度业绩变化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不充分,严重侵害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公司对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重组失败风险未充分揭示。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立成景观61%股权;经核实,2016年3月22日,公司委托太平洋证券对立成景观进行再次尽职调查;4月中旬,太平洋证券发现立成景观股权被司法冻结。2016年4月15日,重组交易对方万源泰投资告知公司其所持标的资产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并商议解除司法冻结事宜。但是,公司知悉前述事项后,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信息,并直至2016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且仍未提示该冻结事项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风险。

经上交所进一步核实,相关司法冻结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也已从指定网站获取该信息,但公司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而且,公司在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时,在明知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充分揭示该风险。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中毅达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效军、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林旭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效军、任鸿虎、林旭南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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