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投资者索赔系列案庭审直击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钟恬 2017-02-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文峰股份(6010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首次开庭。南京中院组成了较为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和数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庭审。由于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近四小时,双方围绕基准日和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等问题展开激辩,直至13点多方才结束辩论。

虚假陈述受罚

2017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文峰股份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亿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亿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以下简称股份代持),且陆永敏受让股权出资实际是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金额分别为4.3175亿元和4.3125亿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均为8%。另有转让款50万元,以及转让过户费和手续费16万元系陆永敏代垫,并已于2015年1月5日通过文峰集团财务总监夏春宝账户划还给陆永敏。

在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报告书》)、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材料,在2014年12月23日到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目前有超过百名的股民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元。

庭审激辩数焦点

经过数月的准备后,原、被告双方迎来了本次开庭。

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后,就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达成一致,认为分别是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1日,但对基准日、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造成和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有较大分歧,双方针锋相对,就此展开了激辩。

被告方认为郑素贞被冻结的股份应不属于司法解释所称的可流通股,基准日应为2016年4月12日,基准价则为5.984元。原告方则表示,关于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参考以往近百例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实践,文峰股份投资者人数达十余万,每位投资者的股权都有可能因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等行为被冻结,而且既然属于冻结,就存在冻结期内随时解冻的可能。法院根本无法核实多少股民的股份被冻结,何时解冻,所以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原告方认为基准日应为2016年5月3日,基准价应为5.95元。

双方还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

被告认为2014年12月23日公告涉及的股权转让并非重大事件,不具备重大性,不是诉讼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表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明确指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重大事件。

被告表示本案披露行为未对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原告表示,文峰股份2014年12月23日(虚假陈述实施日)涨停,12月24日涨幅2.29%,12月25日涨9.97%,而在2015年12月2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文峰股份以7.2元大幅低开,盘中最低7.13元,收盘价为7.42元,跌幅为0.4%。原告表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虚假陈述。

被告表示原告的损失系市场系统风险、泽熙事件、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所致,甚至是投资者投机所致。原告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投资者只要是在虚假陈述持续期间买入相关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并遭受了损失,那么,投资者便无需证明其买卖证券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依法直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点。因此,被告应对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未有具体调解方案。

刘国华表示,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文峰股份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2016年7月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果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文峰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