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时效届满只有最后三个多月,海润光伏案的诉讼时效也已不足八个月。一旦过期,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近期,A股市场的投资者维权案件继续向前稳步推进。2月23日,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二审开庭;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已有多名海润光伏案投资者收到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此外,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案获法院受理……
目前,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时效届满只有最后三个多月,海润光伏案的诉讼时效已不足八个月,一旦过期,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有维权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及时维权,以免错失获赔良机。
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
二审开庭
证券时报记者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处获悉,2月23日,由其代理的首批股民诉上海物贸(600822)索赔案在上海高级法院3号法庭二审开庭,预计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上海物贸因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被证监会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6月,厉健代理全国首批投资者方某等13人起诉上海物贸,索赔金额154万元。2016年10月,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上海物贸赔偿方某等13人合计150万元。上海物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据厉健介绍,上海物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对揭露日认定错误,揭露日应当是2013年1月26日即2012年度预亏公告发布之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厉健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正确的,以2013年10月12日证监会立案公告日为揭露日符合司法解释,已有大量判例证实。
“上海物贸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开庭结束,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二审法院将择期宣判。”厉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二审审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预计上海高院近期会作出终审判决。目前距离2017年6月11日索赔时效届满只有最后三个多月,提醒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根据司法解释,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条件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或物贸B股(900927),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根据一审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如果在2013年11月8日后仍继续持有上海物贸A股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12.1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物贸B股基准价为0.647美元/股。
11位股民状告顺灏股份索赔367万元
另据了解,顺灏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绿新,代码:002565)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据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介绍,他已经代理11位股民向上海二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状告顺灏股份索赔367万元,目前正在继续征集索赔。
据悉,2016年7月27日,上海绿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2016年12月23日,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绿新更名为顺灏股份不影响股民索赔,在处罚公布后,我们已经代理两批共11位股民起诉索赔367万元,目前正在上海二中院进行诉前调解。”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并在2016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海润光伏案诉讼时效
已不足8个月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600401)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曹敏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公告发布后,开始有股民诉讼索赔。“截至2016年12月30日,起诉的投资者达700余人,索赔金额已逾1.4亿元。目前,多名投资者已收到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提醒广大受损投资者,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已不足8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开资料显示,海润光伏股民人数在2014年12月31日有46395户,2015年3月31日有126859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以万为单位计,但目前起诉的股民才寥寥数百人,绝大多数适格股民并不知情,或错失获赔良机,令人十分惋惜。”刘国华说。
刘国华表示,投资者须及时维权,以免错失获赔良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赔偿。
宝利国际虚假陈述案
获得法院立案
尚处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的宝利国际(300135)投资者索赔案本周获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
2016年12月30日晚间,宝利国际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涉嫌存在多种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对宝利国际拟给予顶格罚款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市场禁入。
公告显示,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基于宝利国际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许峰介绍,目前宝利国际相关违规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此前因为宝利国际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如果有投资者在2015年7月4日到2015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损失,均可发起索赔。
据了解,宝利国际首批索赔投资者在三十人左右,标的超过一百万元,近期许峰将再次向法院提交第二批宝利国际投资者的索赔材料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