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上市公司维权索赔进行中 符合条件股民勿错过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 2017-03-18 0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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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今年的3.15已经过去,但是股民维权行动却不会因此而停歇。

日前,记者从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备受关注的大智慧索赔案件本月密集开庭,还未参与维权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维权索赔;另外,荣丰控股、新华都的投资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提醒的是,科伦药业虚假陈述案索赔时效仅剩最后一个月,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大智慧索赔案

本月密集开庭

备受社会关注的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本月正陆续密集开庭,记者从代理大智慧索赔案件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部分大智慧索赔案件已分别于3月4日、3月9日、3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接下来还将于3月22日14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公布后,即有大量投资者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索赔资料。据2017年3月11日大智慧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显示,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股民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961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亿元。

刘华浩告诉记者,由于大智慧的股民基数庞大,随着时间的推移,索赔的股民人数和金额还会持续增加,并有可能创历史新高。目前,还有大量在其处已经登记索赔的股民,由于种种原因还未能准备好诉讼材料,其正在催促大家尽快准备。

“目前参与索赔的人数依然不多,还不到大智慧股东户数的百分之一,在本类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受损的股民非常多。”刘华浩进一步介绍,由于大多数股民无法获得索赔信息,致使参与到索赔中来的受损股民少之又少。此前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中,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前,股民人数有15万多,但实际参与索赔的人数不到3000人,还不到总人数的百分之二,但已经是近年来索赔人数最多的一次了。

刘华浩提醒,本案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购买大智慧股票,且在2015年4月30日前未完全卖出的,存在损失的投资者。本案胜诉概率较大,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继续参与索赔。

荣丰控股索赔案

可继续提起诉讼

2014年7月3日晚间,荣丰控股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3月20日晚间,荣丰控股公告称,公司于3月18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一、荣丰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荣丰控股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征等有责高管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荣丰控股多次虚假陈述,欺骗广大投资者,虽然受到顶格罚款,但罚款总金额小且需收归国库,也不能用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想要挽回损失,唯有诉讼一途。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7月4日(不含当日)买入荣丰控股股票,并在2014年7月4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存在损失,可以向荣丰控股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刘国华表示,上海法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以及投资者诉匹凸匹虚假陈述案等案件,起诉的投资者基本上都获得了胜诉判决,这无疑有助于荣丰控股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科伦药业虚假陈述案

索赔时效仅剩一个月

近日,投资者诉科伦药业(002422)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重大进展。股民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记者,成都中院在3月15日安排首批科伦药业案件开庭,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一个月。

资料显示,2014年6月5日,科伦药业因2010年和2011年年报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披义务,被证监会处罚。2015年4月23日,科伦药业又因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11年和201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被证监会再次处罚。

厉健介绍,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处罚发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科伦药业,截至2015年6月10日,成都中院已受理23起案件,索赔总标的额约为1299.16万元。

“此前科伦药业提出管辖异议,先后被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驳回,我们代理的首批五起案件2017年3月15日上午开庭完毕。”厉健表示。

据了解,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对账单、处罚决定等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被告证据包括处罚决定、系统风险对比图等,主要证明被告不构成虚假陈述,不属于“重大事件”,不是“诱多型”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重大性”、“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认定”等展开激辩。

“科伦药业第一次处罚索赔时效去年6月到期,目前距离第二次处罚时效届满只剩最后一个多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2年3月27日到201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以起诉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2014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诉讼文件。

新华都虚假陈述受罚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作为曾经的福建首富,陈发树无疑是证券市场风云人物之一,其旗下上市公司新华都(002264)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不过,在去年因为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之后,如今的新华都依然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回溯事由,2016年3月3日,新华都发布《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费用存在跨期现象。厦门证监局要求新华都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

2016年3月10日晚,新华都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厦调查字201601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2016年7月28日,新华都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厦门监管局查明新华都未及时披露与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福建怡和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未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周文贵等有责高管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刘国华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华都股票,并在2016年3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新华都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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