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3-25 1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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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金融犯罪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方面基于金融犯罪跨时空的独特性,而无法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移送控制;另一方面金融犯罪往往是民刑交叉的案件,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与交叉,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成为了司法认定中的藩篱。双重困境加大了涉案财物的实际处置难度,司法程序中出现处置不一、处置不易的局面。

“涉案财物”程序性

处置的刑法依据

笔者团队对搜集的案例文书进行分析,发现判决书中对有“涉案财物”、“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以及“赃款赃物”适用并未统一。笔者认为,简而言之,涉案财物是指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财物;违法所得应指代广义的含义,即行为人以符合构成要件以及具有法益侵害性的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一切财物;而赃款赃物的范围相对较窄,其前提是犯罪的构成与否,即认定为犯罪的某项财产才会是赃款赃物。

基于对上述概念的界定,金融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刑法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进行两方面的考量。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追缴或者退赔的处理应置于公安或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中,而据此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追缴或退赔之后仍然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形如何处理?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追缴或者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出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这样的批复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以及这样的设置能否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还存在分歧。

是否存在

“第三人善意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因此,若确实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执行程序中应不予追缴,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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