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六部门共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与通常经济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机构不一样。《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五类。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执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前述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两类主体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相关负责人称。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记者了解到,作为尽职调查的执行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为下一步信息报送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