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再出新规 超期未募集基金去库存压力将缓解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5-24 03: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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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基金管理人须在2017年6月5日前报送如下材料

1. 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后续处理方案说明;

2. 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

3. 对相关产品选择办理延期募集的,应当提交延期募集备案的申请材料;

4. 对相关产品选择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提交相关专项承诺。专项承诺应当包括公司不再申请延期募集相关产品备案(需逐一说明产品批文);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理性申报产品;今后严格在批文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募集,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愿接受监管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证券时报记者 陈墨

数据显示,4月底整个基金行业有375只新基金超期未募集,导致整个行业基金去库存压力较大。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针对超期未募集情况,监管层再出新规,公募基金去库存压力将缓解。

记者获悉,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新规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此外,对基金管理人出现三类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业内人士预期未来新基金申报会更合理。

考虑到行业的现实困难,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监管层将进一步完善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监管安排,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应当及时提出延期募集备案申请;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作出相关专项承诺,后续不再启动超期未募集产品的发行。

根据新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于2017年6月5日前向监管层提交产品处理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在存量超期未募集基金问题解决之后,监管层对未来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况也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17年6月1日后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

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备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未在备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募集的;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进行募集的。

此外,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理性规划和申报基金产品,共同维护市场效率和秩序。

这意味着未来基金公司要谨慎申报新基金,不能盲目申报。不少基金公司产品部门表示,这一新规缓解了新基金去库存的压力,未来会按照自身需求申报产品,尽量保证杜绝超期未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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