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再升科技卷入并购“罗生门”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祁豆豆 2018-09-20 0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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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掀开了并购“罗生门”的一角:涉事方包括A股上市公司再升科技和已从新三板摘牌的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艾普”)。

同处真空绝热板芯材行业,让它们成为合作伙伴;不断深化的业务合作,让它们想要强强联合。然而,在再升科技今年2月宣布拟参股维艾普后,后者却在2个月后陷入经营困境。到今年8月,维艾普实际控制人周介明等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再升科技及上市公司实控人郭茂等告上法庭,再升科技回击称与周介明等人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随即宣布终止增资维艾普。

上证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维艾普确已发生重大变化:员工罢工、工厂停产、债务累累、生产设备及原材料被拉走……与此同时,一家名为迈科隆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迈科隆”)悄然崛起,该公司的真空绝热板芯材生意红火,订单不断,与维艾普目前的惨淡形成鲜明对比。而这,是偶然么?

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为何对簿公堂,是什么打翻了它们“友谊的小船”?是谁让维艾普走上了末路?又是谁该为这一并购残局“买单”?更让人深思的是,这场看似平常的股权纠纷,有着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背后究竟有何隐情?其他有意从事资本并购(或被并购)的企业,从中又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围绕本次并购“罗生门”,记者想要还原的不止事件本身,更欲揭示其根源、本质,令其他企业能从中引以为鉴。

增资引来股权纠纷

由于双方矛盾升级,再升科技和维艾普这对昔日合作伙伴之间的增资扩股事宜戛然而止,进而引发股权纠纷对簿公堂。

“迈科隆所用设备是从维艾普拉走的,客户是我帮忙导流的,根据协议,我儿子周燕清应持有迈科隆25%股权,对应出资对价为维艾普部分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但目前周燕清却被从该公司股东除名。”维艾普实际控制人周介明告诉记者,其与郭茂2016年底便开始洽谈维艾普的收购事宜,其间周介明与不同的投资方共签署了8份协议。郭茂对此则向记者反复强调:“一定要搞清楚交易主体是谁。每个交易都是独立的。”

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事实又是怎样?

将时点拉回至今年2月上旬,再升科技彼时与维艾普及维艾普实控人周介明等签署协议,拟以现金1.35亿元对维艾普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持有维艾普45%股权。然而,因维艾普经营情况低于预期,再升科技4月份宣布调整对维艾普拟增资金额和比例,拟分批向维艾普以现金方式增资。

此后随着双方矛盾升级,再升科技今年8月宣布终止增资时表示,迄今为止,公司与维艾普及其原股东并未签署正式增资协议,也未支付增资款。加之维艾普当前被多家主要供应商提起诉讼追索货款,与多名管理人员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被多家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其主要银行账户已遭到冻结,经营陷入停滞、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维艾普经营情况已与签署框架协议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故公司决定终止增资。

谁在收购维艾普

不到一年时间,相关投资方与周介明等分别签署了8份协议,那么到底是谁在收购维艾普?

针对上述投资纠纷,周介明等人已将再升科技及郭茂等投资方告上法庭,此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周介明称,2016年起郭茂方面与其就收购维艾普事宜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关停重庆马谷、周燕清参股迈科隆、再升科技对维艾普增资等一系列安排。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相关投资方与周介明等分别签订了8份合同,围绕相关收购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并作出约定。2018年3月31日,投资方阵营由杨兴志与周介明再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以往协议进行了归并处理,成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最终协议。

在周介明来看,该《股权转让协议》并非一份孤立的协议,是股权收购过程中根据《投资意向框架合同》安排的一个环节。而郭茂是《投资意向框架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主导了本次股权收购。西藏中盛、杨兴志、卢文立(杨兴志配偶)等投资方都是郭茂阵营依据《投资意向框架合同》预设安排指定的股权受让人。

但在后续股权收购过程中,投资方在接管维艾普经营管理权后,转移了维艾普部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周介明向记者表示,目前维艾普生产线停产、经营陷入瘫痪,公司客户资源、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被投资方悉数知悉、占有,公司经营业态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

面对周介明等人的起诉,再升科技则指出,上市公司及实控人郭茂与4名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合同关系,2018 年3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杨兴志和4名原告,再升科技及郭茂并非该合同当事人。因此,4名原告起诉再升科技及其实控人属于起诉对象错误。

一边是周介明的控诉,一边是郭茂阵营的撇清,究竟孰是孰非,谁主导了维艾普的收购?谁又该为维艾普目前的经营残局负责?上证报记者分别在上海、重庆两地采访了周介明、郭茂以及杨兴志的代理人杨晨等,试图揭开这起收购背后的更多细节。

1.是谁最初提出收购维艾普,约定如何进行收购?

周介明:维艾普是再升科技微纤维玻璃棉材料的客户。在多年供货关系的基础上,2016年底,郭茂与我开始洽谈维艾普股权收购事宜,约定郭茂作为主要投资人的并购基金收购维艾普51%股权。

2017年5月1日,郭茂与我签署了《投资意向框架合同》,约定郭茂指定的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作为投资方认购维艾普51%股权,交易对价1.31亿元。同时约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15个工作日,维艾普实现终止挂牌。若维艾普完成业绩承诺,投资方应帮助维艾普独立上市或并入上市公司。

同年5月12日,由郭茂女儿郭思含参股44.78%的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我、王月芬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1.31亿元收购维艾普51%股权。在此期间,郭茂通过西藏中盛转给我9000万元,并个人借款1000万元给我,让我收购维艾普其他小股东股权,方便日后直接从我手中收购维艾普整体股权。后因新三板股权限售规定等原因,该笔股权并未实际转让。2017年12月26日,维艾普在新三板终止挂牌。

今年2月5日,再升科技与维艾普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是再升科技履行上述《投资意向框架协议》的战略安排。而今年3月31日,杨兴志又与我、王月芬等维艾普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我、王月芬等合计持有的维艾普7135万股(占比97.27%)。该协议对以往协议的签订、履行归并处理,是股权收购实际履行的协议。

郭茂:维艾普曾是再升科技的大客户。对于股权交易,一定要搞清楚,从2016年到2018年,交易的主体不停在变化,主体并不是一个。只有一个(不变的)是,(维艾普股东)永远作利润承诺,却永远不交付股权。所有的投资都是在对赌不成功后,又一次次招新的投资人入局。

再升科技当时拟对维艾普增资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的,鉴于双方一直有交易往来,所以我们希望它(维艾普)好。我们的心是善良的,但这些都是有前提的。

2.杨兴志为何会参与收购维艾普?杨兴志与周介明等维艾普股东约定了什么?

杨晨(杨兴志的侄子):杨总(杨兴志)2017年投资了迈科隆,迈科隆与维艾普主业相同,一段时间曾是维艾普代工商。由于该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产品主要面向国外市场,所以企业通常需要得到国外客户专利授权才能开展相关业务。维艾普已经具备相关资质(技术、客户),所以我们想通过收购维艾普,获得国外(销售)渠道,打通产业链布局,做好VIP芯材产业。

2018年3月31日,杨总与周介明等维艾普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当时约定了1.3亿元股权转让款采取分期付款:2500万元在维艾普经营权交接完成后支付;3500万元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后支付;剩余7000万元转为周介明指定儿子周燕清累计持有迈科隆25%股权的出资对价。

我们(杨兴志等)没有搞垮维艾普的动机,我们已经支付了首期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搞垮公司对我们没有好处。

周介明:杨兴志是郭茂指定的投资方之一,与我们签署了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杨兴志承诺将推进与再升科技合作事宜。协议中约定7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转为持有迈科隆25%股权的出资对价。截至去年12月底,迈科隆股权结构为杨兴志(75%)、周燕清(20%)、郭彦(5%),郭彦是郭茂的姐姐。但今年6月,杨兴志等人解除了周燕清股东资格,将其从迈科隆股东除名了。

郭茂:虽然我和杨兴志是朋友关系,但投资维艾普是杨兴志自己的事情,与我没有关系。

3.维艾普为什么会发生经营困难?股权转让为何无法推进?

杨晨:我们支付2500万元首笔款项后,周介明开始挑拨新的管理团队与员工的关系,导致员工罢工、工厂停产。周介明还认为我们拿不出3500万元(第二笔转让款),所以迟迟不转让维艾普股权,不进行工商变更,甚至还要求我们先支付股权转让款。

在此期间,我们确实拉走了维艾普的设备,但拉设备之前维艾普召开过中层干部会议,也通知了周燕清,周介明也电话同意,履行了相应的手续。我们认为维艾普处于罢工期间,短期内生产经营有困难,所以调拨了闲置设备供迈科隆生产使用。更何况拉走的是不影响公司生产的闲置设备,不算折旧,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合计约300多万元,而周介明欠杨总及迈科隆的钱远不止这些。

但从目前维艾普的经营现状来看,我们已经不想收购这家公司了。

周介明:由再升科技委派的人员全面接管维艾普资产及经营管理权后,立即组建了新经营管理团队。新的管理团队就劳动合同签署、工资发放、工厂搬迁等问题与员工发生矛盾,管理不善,最终导致员工罢工。此后,投资方还将维艾普的生产及检测设备、原材料等从太仓搬往重庆,导致维艾普停产。

关于股权至今没有变更,是由于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今年4月2日,我将维艾普经营管理权交于杨兴志执行,并辞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职务。但相关股权变更按规定要在今年10月份才可进行,杨兴志等投资方对此是清楚的,当时协议中有约定,“由于复杂原因,股权变更尚需时日,各方应积极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工作签署对应文件,股权变更期为过渡期。”

此外,杨兴志等新的管理团队掌握维艾普公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后,却迟迟不变更公司性质,为股权变更设阻。今年5月,我还向杨总发了通知函催促此事,并请他们尽快解决与公司员工的矛盾、归还转移的设备及原材料,恢复维艾普生产经营。

郭茂:在此期间,我们也了解到维艾普生产经营不及预期,所以今年4月份调整了对维艾普的增资计划,不过最终这笔增资没有实施。

谁来为维艾普“买单”

维艾普当前现状是否真的与再升科技及其实控人郭茂无关?究竟谁该为如今的维艾普“买单”?

面对维艾普停产、身陷股权转让纠纷等状况,再升科技今年8月宣布终止增资维艾普。那么,维艾普当前现状是否真的与再升科技及郭茂无关?究竟谁该为如今的维艾普“买单”?

根据当事各方表述,不难发现其中的多项反常之处。例如,从最初郭茂有意收购到再升科技拟增资入股,再到杨兴志欲投资控股,面对同一个标的对象,为何会同时出现多个版本并存的交易方案,并且各方都允许这种反常情形的产生?

再如,对于争议、纠纷,双方为何都对相关核心细节不予以明确,使局面愈发复杂化?

基于此,记者围绕本次股权纠纷采访了券商及律师等专业人士,试图从第三方视角进行客观判断、分析。

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复杂的并购案中实际隐藏了诸多交易漏洞,一旦交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这些漏洞就会直接转化为交易风险,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并购“后遗症”。“目前无法判断投资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收购的动机,但上述交易中的一个细节值得关注:转让方在移交经营管理权后,尚未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工商变更,即投资方仅拥有标的公司的管理权而非所有权情况下,无权挪走标的公司设备、原材料等资产,这可能会涉及侵吞资产等。但资产处置是否属于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利,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等,还要具体分析。”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该股权纠纷可看作是一个并购案的反面教材,对其他企业具有参考价值。目前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权交易日渐频繁,无论交易主体是哪一方,在处置公司股权时都应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作为顾问,设计交易条款,防范交易风险。

“维艾普股权存在一女三嫁的问题。”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本次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存在两个致命性错误:一是在与再升科技签署增资协议时,没有终止与西藏中盛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没有对该协议作出明确的妥善的安排);二是在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增资扩股停滞后,转让方没有与收购方就下一步股权转让作出全面规范的安排,如如何终止与西藏中盛的股权转让,如何对接杨兴志与西藏中盛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对于股权转让方,李律师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在未收到大部分并购款项前,转让方不要将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交出,尤其是存在对赌条款时;二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审慎对待对赌条款,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不要轻易签署对赌条款,否则就是吞下了“毒丸”,吃下去的好东西都可能因为“毒丸”而要全部吐出来的。

在采访中,周介明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其与杨兴志签署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均没有律师参与。杨晨也向记者证实:“我们的律师当天在路上出了些事情,所以没有来。”

李律师认为,并购目标是否在法律上是一个干净的主体,是否有致命的瑕疵,需要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需要律师草拟被并购方对重要事项作出相关承诺的函件或协议,需要律师对股权交易过程、交易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设计。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并购更应该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市场环境中“阳光化”运行,这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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