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司索赔金额过亿 2017证券维权火热进行中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等 2017-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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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赔偿投资者近七成损失、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赔偿投资者近五成损失、京天利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赔偿投资者全额损失……种种迹象表明,2017年证券维权仍在如火如荼进行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加入维权队伍。

回顾2017年的诸多维权案例,比较引人关注的现象是,多家上市公司索赔金额超过亿元。“一两年前,索赔金额过亿的仅有东方电子、银广厦、华闻传媒、佛山照明四大案件。但从2017年的情况看,过亿维权案件出现多起,也算是近年来的一个小高潮。”有证券维权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索赔金额超亿元公司

2017年12月9日,*ST智慧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截至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629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37亿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

*ST智慧此前曾表示,由于诉讼时效内的后续新增诉讼案无法合理估计和可靠计量,公司无法预计后续新增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过,外界更倾向于认为,由于向*ST智慧进行索赔的投资者数量较多、索赔总体金额较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除了*ST智慧之外,金亚科技、*ST海润和创兴资源被投资者索赔的金额也超过1亿元。

2017年12月4日、12月5日,金亚科技投资者索赔系列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据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金亚科技方面委派的律师在开庭中透露,现在已经参与起诉的股民共有456人,总索赔金额达1亿元。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案件是266件,这266件索赔案的涉案金额已经超过6208万元。其余案件尚在等待开庭中。

*ST海润于2017年6月29日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893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1亿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183.5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创兴资源2017年6月21日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7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1.02亿元。之后, 创兴资源多次发布被投资者索赔的公告。

除了上述4家公司之外,京天利、安泰集团、*ST大控等多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维权索赔的金额均都在几千万元。

对于参与维权的股民数量和上市公司面临的维权索赔金额不断加大的原因,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介绍,首先,监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其次,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提起诉讼索赔的门槛大幅降低。在很多法院,即使没有处罚,法院一样会受理,如文峰股份、金亚科技、*ST昆机等;第三,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随着网络时代来临,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手段比之以往大大增加,知晓可维权信息的投资者人数也大幅增加。

为何被投资者索赔?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相关上市公司之所以被投资者维权索赔,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因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而遭遇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随后,投资者即对相关上市公司展开诉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刘国华律师解释说。

具体来看,2017年7月24日,*ST大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大控未按规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ST大控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质押担保事项;*ST大控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司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2015年相关当事人起诉*ST大控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ST大控因涉嫌上述三项重大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作出60万元的顶格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次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初步判断本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购买*ST大控,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准)。”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ST大控涉及多项重大信披违规行为,投资者损失较为惨重,公司索赔人数及金额或将继续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是*ST智慧维权索赔案。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警告和罚款。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罚公告、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ST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向*ST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

律师提醒:

主动积极进行索赔

虽然现阶段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索赔的队伍当中,但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总体人数相比,仍然显得数量稀少。对此,刘华浩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券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从法律角度讲,决定该索赔类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的,主要有两个障碍:一是收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起诉的当事人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收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该索赔类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必须等到管辖权有定论之后,法院即可以进入实体审理。

臧小丽律师说,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如果不及时参与赔偿诉讼,法律上可能视为放弃权利。因此,投资者想要获得赔偿款,必须主动、积极地加入诉讼队伍当中。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模式是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两种,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相同,法院并不支持集团诉讼。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股民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期限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以往的证券维权案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往往不在少数,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还有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

“投资者其实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刘国华律师表示。

臧小丽律师提醒说,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对账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也有证券维权律师提醒,同过去几年相比,现在的证券维权索赔案参与索赔的人数和金额激增,使得调解难度加大。以往大部分案件调解结案,但目前更多案件判决结案,甚至一审打完打二审。在目前立法尚存在大片空白,司法解释尚不够完善等情况下,案件败诉的风险加大,这也应当引起参与索赔的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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