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及时任董事长等被公开谴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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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及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发现中国高科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以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余丽、时任董事周伯勤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韦俊民、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时任副总裁俞惠龙、时任董事夏杨军、时任董事卢旸、时任董事林学雷、时任董事龚民煜、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时任独立董事陈卫东、时任独立董事潘国华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12年9月,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大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公司出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两处共60套商铺,作价5106.59万元。2012年12月,因采购项目所需型材、玻璃,武汉国信向方正集团实际控制的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先后支付4笔采购款,合计金额236.79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累计达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5%。其中,武汉国信向武汉天馨销售60套商铺的关联交易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9.15%。该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直至2016年12月20日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此外,中国高科及子公司重庆融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国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贸易业务。中国高科在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相关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了收入。经核实,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贸易业务中,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实质属于代理业务,并不承担存货风险和信用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对贸易收入按净额法进行确认。因此,公司的前述定期报告中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错,导致虚增了相应期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核实,公司2014年虚增的营业收入约为2.28亿元,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约为20.60%;2015年虚增的营业收入约为8.55亿元,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约为65.19%;2016年前三季度虚增的营业收入约为11.18亿元,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约为95.80%,金额巨大。上述会计确认差错,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予以披露。公司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且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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