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强化银行股权监管 对股东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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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加强股权管理有助于控制银行股东带来的风险,杜绝野蛮人恶意收购、代持等行为。同时严格“一参一控”,股东持股将更加集中,也可更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支持。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确立了对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框架,要求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而现实中,已有不少上市银行的大股东都是近年来在二级市场大肆举牌的险资,对于这部分存量股份如何清退处理,是否会引起银行股价波动,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国泰君安证券银行组研报认为,监管层加强股权管理有助于控制银行股东带来的风险,杜绝野蛮人恶意收购、代持等行为。同时严格“一参一控”,股东持股将更加集中,也可更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支持。

对股东实行分类管理

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并非新鲜事,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就一直在“吹风”引导市场预期。

今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都对当前商业银行股东持股乱象,以及如何加强对股东准入和行为的监管做出详细论述。

在十九大期间,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也表示,近年来银行业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他表示,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银行股东发挥作用不到位,存在隐瞒股权、代持股权等问题,未来要特别重视董事会的建设和独立董事的选拔。

事实上,《办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并非新规,不少内容此前散落在各类监管法规条例中。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的一大原则就是分类管理,即根据持股比例,将股东分为适用审批制的股东和适用备案制的股东。

具体来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员熊启跃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对股东实行分类管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对持股比例超5%须事先报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增多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举牌银行股的问题。同时,近期财政部表示对于外资持股准入的放松,也为外资大幅增持中资银行提供了可能,5%增持的审批有助于规范银行的增持和并购行为。

险资举牌银行股将受限

与此前已有的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相关规定相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险资举牌银行股问题,《办法》新增了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这一举措可谓大超市场预期。

根据要求,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我认为,这是除了对股东分类管理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也是配合金融去杠杆的大趋势。”熊启跃说。

如果上述规定最终正式实行,则就意味着,当前不少险资入股银行都成了违规行为。“去年年底,上市银行大股东中险资平均持股比例已经达到10%,后续监管如何处理这部分问题股份,值得关注,这或将对上市银行的股价造成一定程度的波动。”一不愿具名的银行业研究人士称。

近三年来,保险资金对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需求不断加大,险资频频举牌银行股一度盛行。最新的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安邦集团、富德生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存在用保险资金入股银行的情况。以浦发银行为例,截至9月末,富德生命人寿通过“富德生命人寿-传统” 、“富德生命人寿-资本金”、“富德生命人寿-万能H”合计持有该行19.81%股权,位列该行第二大股东。

上述不愿具名的银行业研究人士认为,险资处理问题股份的一种可能性是,用表内自有资金替换保险产品资金,继续持股银行股份。但这能否行得通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裕的表内资金,支持替换平均超10%的银行股份;二是监管部门能否核准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资质。

此外,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进行约束也是落实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办法》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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