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高管突遭刑拘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8-28 1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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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达尔而言,原高管突遭刑拘不啻于飞来一只“黑天鹅”。但从二级市场反应看,公司股价却在8月14日和8月15日两个交易日出现了连涨的景象。记者调查发现,这一有悖于常理的现象背后,与中小股东对原“华超系”管理层近年来在公司内控和治理上的质疑不无关系。而这与此次警方刑拘3位高管的理由——“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不谋而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进行违规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行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告诉记者,从刑法上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属于结果犯罪,即需要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后果。形式上比如让上市公司为没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提供担保,高于公允价格采购商品或服务等都有可能触犯该罪名。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过往已经宣判的涉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案件有两起。一桩是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宣判的博元投资董事长余蒂妮一案,最终法院判决余蒂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不成立,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成立。博元投资因此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另一桩是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宣判的新集能源原董事长刘谊案。在此案中,刘谊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回溯罗爱华担任康达尔董事长期间的公司治理情况,多位中小股东及华超控股的对手方京基集团都指出,上市公司在内控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乃至违规行为。

“我当时是看好公司前景才买入公司股票的,后来发现公司管理层的一些做法令人看不懂。”康达尔的一位中小股东告诉记者,自己两年前买入康达尔股票,当时主要看中了公司在地产业务上的增长潜力。但后来上市公司管理层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与中建一局签署了239亿元建设施工合同。这种操作让很多中小股东不放心。

记者了解到,这位中小股东所说的施工合同是康达尔2016年签署的山海上城二、三、四期开发项目。2016年4月24日,康达尔公告,与中建一局就康达尔山海上城二、三、四期工程和沙井工业园旧改项目签署施工合同,总工程款达239亿元,项目建设成本分别为11333元/平方米、10476元/平方米。此外,合同约定中建一局按照由深圳市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来施工建设,而中外建公司正是华超控股下属控股子公司。

对于这份合同,中小股东质疑的焦点在于定价是否虚高、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以及董事会是否有权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就做出上述签约决策。

“按照当前的行情,一般普通商品住宅每平方米的建安报价在3000元左右。”华北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告诉记者,建安合同的总价款一般是按照清单计价规则来计算,根据材料和施工范围的不同价格有所差异。这主要是根据施工的范围以及所采用的水泥、钢筋等原材料规格不同造成的。

对于这份报价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同,京基集团曾向康达尔董事会“发难”。京基集团在向康达尔董事会递交的提案中称,怀疑“公司存在未经决议程序私自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超投资下属控股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并在关于《施工合同》的公告中故意隐瞒该等违规关联交易信息。”

对此,康达尔表示:“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过,与康达尔管理层上述说法相悖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或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的,应该在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了2016年的这份令人生疑的重大合同,有中小股东同时指出,康达尔管理层在今年选聘审计机构的操作中存在疑似违规的行为。记者了解到,在康达尔今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瑞华会计事务所的函件暨提示性公告中,瑞华会计事务所指出,康达尔于2018年1月3日便与瑞华签订了2017年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1月31日支付了相关审计费用。

记者查询康达尔公司章程发现,第八章第三节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在今年会计审计机构聘用中,康达尔董事会的相关操作出现了与上述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情况,康达尔董事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就提前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2017年年报审计的“约定书”,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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