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4-30 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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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宏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东海证券对新宏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海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6号)核准,新宏泰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4,554,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943,506.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320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新宏泰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2016年7月—2018 年12月,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新宏泰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新宏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 信息披露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情况;(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新宏泰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新宏泰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新宏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新宏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新宏泰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因原保荐代表人魏庆泉、徐士锋、周增光等离职,保荐代表人更换为孙登成。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东海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新宏泰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新宏泰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新宏泰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交流,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新宏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新宏泰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职, 并及时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新宏泰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新宏泰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东海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期后事项

在新宏泰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人:张宜生 孙登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赵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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