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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启幕 政策配套须跟上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8-24 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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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降低企业杠杆,市场化推进债转股正加速落地。据媒体报道,中钢集团债转股方案基本落地,债转股的指导意见也基本确定。

“今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释放了此轮债转股启动的信号。”山东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李德荃1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8月初,银监会向地方银监局以及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展债转股工作的实施主体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象为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本轮‘债转股’是在去杠杆、去产能背景下提出的,对于部分行业企业及相关银行、地方政府来说是‘三赢’的。一些企业或许可以借‘债转股’喘口气,甚至起死回生。”李德荃说。

李德荃认为,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当前不良资产“债转股”可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降低财务成本、改善融资条件;于银行而言,可以降低银行账面不良额和不良贷款率,缓解银行核销压力。债转股后,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性会更高,可以更加深入地介入企业生产经营,改善其经营状况,甚至还可以影响企业战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财务上收回本息。而地方政府则可以借助债转股,推进去产能行产业的结构调整,并避免高负债企业破产带来的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

据透露,本轮“债转股”强调“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券等是否纳入由参与方自主协商而定,针对临时有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降杠杆;政府不强制“拉郎配”;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政府不承担损失兜底。

对此,李德荃表示,相对于1999年实行的债转股,此轮债转股的经济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更强调市场化。因此,此轮债转股的关键在于要符合财务、经济规律,特别是要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合理安排。

给企业点阳光让其灿烂

“意见可以纠正人们对资不抵债企业就要破产的错误认识,为这类企业提供给有一点阳光就灿烂的机会。”李德荃表示。

据导报记者了解,山东要求债转股在全国的份额不低于不良贷款在全国的占比,以市场化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开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债转股试点,支持辖区内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扩大债转股规模。

对此李德荃毫不讳言,“债转股”落实到地方和企业难度很大。预计只会在一部分企业,作为特例试点,大面积推广不太可能。

“‘债转股’要避免被异化成权宜之计。如果那样,企业经营不善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李德荃表示。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债转股要达到既能为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纾困,同时又避免真正该退出的“僵尸企业”漏网,还能避免银行被恶意逃废债的“三重效果”,可以实行债转累积优先股。

“债转股,即债权股权化,其本质上是为了利用债权与物权之间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通过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而优先股指的是‘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债务特点’的股票,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固定收益、优先派息、优先清偿、权利有限。因而,其能够有效地克服上述争议中的问题。”鲁政委表示。

鲁政委认为,债转累积优先股对企业和银行是双赢的,有助于遏制“僵尸企业”债转股的动力,有利于避免银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但鲁政委表示,推进债转累积优先股亟须对相关法律进行调适与完善,商业银行持有股权的风险权重问题也要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建议充分考虑优先股在债权人权益保障上强烈的债权特性,给予与正常贷款大致相仿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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