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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影响几何?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9-01 16: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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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监管规定终于落地了。今天(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发布了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经过8个月的反复讨论,网贷管理办法最终于今天落地成型。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八章4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总结来看,《办法》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网贷负面清单明确若干个“不得”

管理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网贷借款上限最终落实

此前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最终颁布的管理办法确认了这一消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例如,统计显示,红岭创投平台在2014 -2015年期间,发布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2014年发布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宜人贷官网显示,借款人凭借工资流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借款,凭借社保公积金信息,可申请最高30万元借款;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理论上网贷机构可以将融资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网贷借款上限的限制。不过《办法》已经明确,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网贷机构规避借款上限的难度陡增。以大额融资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

另外,一些金额较大的业务受冲击也会比较明显,如赎楼贷款、房贷抵押以及高端车辆抵押等,很有可能会超过这个限额。涉及房产、豪华车的贷款,会比较轻松地超过20万的个人借款限额。而这类贷款往往有期限较短,分拆起来不容易。

《办法》将督促网贷机构去实践普惠金融和科技金融

银监会表示,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监管层对于网贷机构的定位,对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是有益的。如果互金企业都去做大标,追逐单笔大规模的交易,则跟传统金融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渠道上通过互联网来融资而已,对于互金技术与能力的提升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金融要有更辉煌的前景,一定是通过技术的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提升风控、获客能力,做传统金融做不了的事,进而形成核心竞争力。坚持做小额的金融交易,对于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高,也会督促互金企业去探索、实践科技金融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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