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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厂商都在注意版权风险 金立却被腾讯起诉侵权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马燕 2017-04-28 14: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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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硬件厂商都在注意版权风险 金立却被腾讯起诉侵权)

近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670首歌曲,未经授权,即可通过被告手机内置的音乐软件下载播放,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1340万元。

由于争议内容涉及互联网技术,经法庭允许,原被告双方均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技术分析。

腾讯诉金立

为增加手机卖点侵犯版权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华中通讯广场(以下简称“华中通讯”),购买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生产的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各两部,在公证处将上述手机上网后,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权的歌曲,共670首。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金立公司是上述手机的开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未经授权擅自通过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内置的“Amigo音乐”软件,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企图通过涉案侵权内容的提供,来增加手机卖点、提高销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手机的销售量巨大,其侵权行为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停止生产、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华中通讯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金立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340万元。

金立称并非内容提供商

对于腾讯公司的说法,被告金立公司和华中通讯并不认可。金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涉案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证明这一情况,金立公司请其合作方的技术人员在庭审现场进行演示。

技术人员拿出涉案手机的同款手机,通过互联网播放、下载了歌手林忆莲的一首歌曲,该手机歌曲的音乐源URL地址自动链接到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客户端。整个演示过程,原被告双方的技术人员均“坐镇”现场把关,并相互提出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金立公司认为,金立公司是手机的制造商,只提供硬件生产,涉案歌曲并不存在在手机的硬件上,而是在第三方的客户端。金立公司与专业的音乐合作商签有音乐订制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公司对涉案歌曲无权删除、修改、编辑、推荐,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同时,其代理人还提出,原告的音乐授权截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其诉讼地位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华中通讯答辩称,作为销售商,华中通讯对涉案手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负有审查义务;未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布禁售令,禁止涉案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华中通讯的销售行为并不违法,没有实施过损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应被牵连到本案的诉讼程序当中。

针对庭审焦点,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至下午6时,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大多手机厂商规避此风险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软件如果是金立或者其关联公司做的,那金立公司就要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风险。

如果这个软件不是金立开发的,那么,就应该根据他是否对此有注意义务,来决定金立公司是否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而金立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就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其经验,游云庭建议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凭用户的直观感受,是否会认为该App由金立提供;金立是否参与了侵权作品的上传、整理、分类行为;金立对音乐App中作品是否经过授权许可这一点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核。

事实上,早在2011年就有过类似硬件厂商被诉版权侵权的案例。

某动漫公司(下称“版权人”)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索尼公司及北京某网站的运营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版权人称,索尼在某型号液晶电视中集成了联网功能。消费者根据索尼提供的说明,在某网址注册电视机,然后在一家网站的页面中注册,就可通过电视机预装的操作界面,观看版权人创作的动画作品。

彼时,游云庭就曾撰文建议硬件厂商应当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和选择影视平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如不要在点播界面中出现自己的图标;明确标示“所有作品来自于第三方平台”;在选择影视平台时,前期合作伙伴要选正规公司,并抽样审核合作伙伴网站片源的签约合同原件,为避免假合同,还可以向其签约方发征询函核实。同时,在合作协议中规定高额的版权违约责任并要求预缴一定金额的版权风险保证金。其指出,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要赚合作伙伴的钱,而是对其有所制约,引导其正规运营。

虽然此案件一审判决索尼不构成侵权,但通过服务器提供该动画片视频的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案件与案件并不尽相同,硬件厂商版权侵权的风险始终存在。

有类似案例在前,硬件厂商大多都已注意规避此类风险,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大多手机品牌的音乐下载,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是下载不了的。有手机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像华为、OPPO、vivo、小米这些品牌都注意了这方面的问题,金立这种情况大概是因为胆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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