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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一审胜诉的多重涵义

来源:价值中国网 2017-05-25 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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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一审胜诉的多重涵义)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ST匹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该案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首次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的诉讼案,亦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监管部门调查表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多伦股份(*ST匹凸前身)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等,其违规违法行为亦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上海证监局因之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此后,投服中心接受诸多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委托,在协助投资者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后,于去年7月份正式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应予以支持。而且,作为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鲜言,因未尽管理职责,被法院认为是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而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等,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第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鲜言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我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件,该案一直广受市场与投资者的关注。虽然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投服中心首次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并取得一审胜诉,背后的意义显然是不言而喻的。

不过,对于该案而言,对于证券支持诉讼而言,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该案更深刻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前众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中,投资者诉讼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而鲜有像该案一样把实际控制人、其他的相关董事等作为被告起诉的。而且,此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埋单的都是上市公司,而实际上是由全体股东埋单的,这就形成了上市公司(或高管)违规,全体股东埋单的格局,但显然这是很不公平的。而且,该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几乎毫发无损,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这同样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实际控制人鲜言成为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变成“配角”,无疑是抓住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的主要矛盾。而客观上,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本质上都是“人”的问题,是由于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才导致上市公司产生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因此,惩治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将责任直接“穿透”至个人身上,并由相关个人承担责任,才真正是处罚到位的表现。如此,违规者才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另一方面,此次上海第一中院一审判决直接剑指鲜言本人,与投服中心将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第一被告一样,都将在市场上树立“标杆”式的效应。

投服中心因不是本案中的直接受害人,因而只能以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方式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而在此前开展的持股行权试点期间,投服中心基本上都是以股东身份(持有一手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而随着行权试点的铺开,目前投服中心已持有沪深两市共3026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停牌公司除外),此后,如果有上市公司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投服中心将不再是以委托身份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而将直接以股东身份开展股东代表诉讼。从证券支持诉讼,到股东代表诉讼,投服中心显然并非只是角色转换的问题,无形中将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维权,更有利于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以为,这是隐藏在该案背后的另一层含义。

*ST匹凸案虽然是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例,但相对于第二起证券支持诉讼案的康达新材案而言,其一审结果可谓姗姗来迟。继康达新材之后,第三例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上海绿新案征集工作已经完成,第四例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处于征集阶段。值得关注的是,康达新材案取得了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良好效果,且其偿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违规者被严惩。笔者以为,对于今后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以投服中心为主的股东代表诉讼案,都应立足于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如此,强化民事追责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将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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