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正式生效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之前,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与相应的产品进行匹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基金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所购买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为了有效杜绝“飞单”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制度,要求销售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双录”)。这将大大减少“飞单”业务发生的机率,并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
所谓“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就是要将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投资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他举例表示,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投资者,并无金融投资经验,因为政府征地拆迁,获得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款。一日在去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听说买基金的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利息,随即向银行员工张某进行咨询。但风险能力测试结果显示,该投资者为保守型。当时恰逢牛市,投资行情火爆,看到该客户财力雄厚,张某便以“收益高”、“获利稳定”等理由,向其主动推介了两只风险较保守型高的进取型公募基金产品。
凭借对银行的信任,该投资者购买了上述基金产品,但好景不长,随着股市的暴跌,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发生了严重的亏损,于是来到张某所在银行讨说法。经过了解,银行认为投资者风险偏好虽然为保守型,但是在购买两只进取型公募基金产品时,已经签署了风险提示函,因此构成对银行的免责。经过多次交涉,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该投资者最终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员工张某主动向其推介了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原则,投资者虽然在风险提示函签字,但是不能据此免除“银行的适当推介义务”,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此外,银行在对员工张某的内部审查中,还发现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银行客户推介在银行代销范围以外的私募基金产品,构成了销售“飞单”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银行日常销售管理秩序,根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
上述协会人士指出,适当性制度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很多投资者在日常购买基金产品时,没有认识到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往往因为“图省事、怕麻烦”或者基于对销售机构员工的信任,让其代为填写相关资料。这种“信任”往往会导致客户信息不完整、风险评估不能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水平的问题,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提高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埋下隐患。
利用熟人信任,向老客户主动推介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行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时有发生。客户往往只关注收益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上述人士强调,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核实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否与自己的承受能力相匹配,否则可能会造成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损失。
另外,私募基金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基金产品,随着市场的不断繁荣,有些不法机构也想趁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往往采取私下委托销售机构员工的方式进行私募基金销售,即所谓的“飞单”。利用投资者对正规销售机构的信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掩护,“飞单”产品很容易蒙混过关。
为了有效杜绝“飞单”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制度,要求销售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双录”)。“双录”工作的开展,加重了销售机构的责任,将大大减少“飞单”业务发生的机率,并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