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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质押登记期限最长可至30年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31 2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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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质押登记期限最长可至30年)

10月31日,央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亟需补充和完善。例如,应收账款的现有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等情况。

与旧版本相比,新的《登记办法》在完善应收账款定义、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调整登记期限等方面做出修订。

具体来说,此次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主要做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增加兜底条款, 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新办法还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现实中,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人为了不增加负债,有通过资产出表来融资的需求,这时就倾向于选择应收账款转让而非质押,央行征信中心此前就已可以参照质押业务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此次修订相当于对应收账款转让做出正式的政策明确。

“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央行方面称。

此外,新的《登记办法》还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从“1年~5年”扩展为“0.5年~30年”,此举将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 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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