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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限高现价保险产品 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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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限高现价保险产品 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

12月1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保监会已经公布36张监管函,超过去年全年16张一倍多。具体来看,36张监管函共涉及33家保险机构,其中保险集团1家,财产险公司12家,人身险公司18家,健康险公司1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涉及公司治理、产品设计、电话销售及互联网销售等问题。其中,对保险产品设计和对高现价保险产品的处罚尤为引人关注。

2012年,保险行业陷入严重的低迷状态,多家寿险公司保费陷入负增长,经营难以维持。2013年保监会开始放开持续封闭的险资投资渠道,并且放开寿险费率定价限制,开启了“大保险”的新时代,资产端活跃而旺盛的需求,助推了保险公司对保费的渴望。一时间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花样频出,各种高现金型保险充斥着市场。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发售数量大,能够在较快时间内帮助险企聚拢资金。不少中小险企以此作为本金进行投资赚取利润,再将部分盈利返还客户,最终形成了资产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特别是中小型保险公司,借助于资产驱动负债的模式花样翻新、疯狂吸金,资产规模也迅速地做大。

然而,资产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本身隐含着巨大的风险隐患。盲目的扩充资产端最终却给保险公司带来膨胀的负债,随着产品保费收入大幅增加,险资负债端融资成本不断上升,一旦投资业绩不如预期,险企不能如约返还用户投资收益,现金流会产生较大压力,因而这种资产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对低融资成本和高投资收益的要求注定了其不可持续性,也注定了在新常态的经济环境下,这种经营模式会给整个经济稳定带来巨大风险。降息周期的环境下,整个社会投资收益水平偏高,这种运营模式的风险尚不会暴露。但目前股债两市不景气,保险公司各类资产配置的收益均不高,面临着投资收益难以覆盖负债成本的利差损风险。为保持较高的结算利率,保险公司要么加大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大投资风险;要么投资更偏向一些非标等长期资产,采用短债长配的投资策略,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期限错配压力,险企面临比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在高现价保险产品销售中利用误导性宣传欺诈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声誉。一些保险公司长期以理财为幌子,冒充银行理财在银行网店推销产品,此外部分保险产品存在着严重的名不副实现象。仍以万能险为例,不少万能险品种在貌似“万能”的保险合同中搞花样,导致投资者预期购买的保险产品天差地别,如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的变化,缴费年限、分红年限、保险年限的差异,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语焉不详,一旦出险投资者才发现这些花样。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行业声誉。

因此,从严监管的金融业大环境之下,保监会也在不断地加强对高现价保险产品的监管。2014年2月和12月,保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保险公司要增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销售比例,必须增加资本实力,保费收入应在投资资本2倍内;2015年2月,保监会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2017年7月25日,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规范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强调保险姓保,同时对高现金保单进行了一系列限制。这一系列限制都让保险产品从事“金融理财”的空间进一步缩小,曾经在市场上常见的高现价保险产品或成历史。

严限高现价保险产品是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强化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正本清源、防微杜渐的行动,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和管理能力的强弱进行差异化监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保险行业存在的治理结构失效、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业务快进快出、风险敞口过大等问题。同时差异化监管的举措也将会给行业生态和竞争格局带来新的变化。

(1)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保障功能永远是保险行业立足和发展的根基,是保险行业的本源。复杂利率环境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部分险企采取激进经营、激进投资的策略,保险产品渐渐由“保险保障”的本源异化为“投资理财”。限制高现价保险产品客观上封死了部分保险企业资产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倒逼保险行业不断加强自身负债端的管理,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2)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对高现价保险产品的严格管控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前期部分保险公司野蛮增长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敲响了警钟。2016年被称为险资举牌年,其背景是部分保险公司通过高收益的投资型理财型险种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进而倒逼保险公司资产端的风险偏好逐步上移。举牌乱象背后的杠杆收购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资本市场运行秩序,部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也因此面临很大的压力。监管层通过对高现值产品生存金给付时间、费率等的严格限制,规定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严罚不合规范的保险企业。促成保险业摒弃“短钱长配”“盲目投资”等理念,建立长线的风险防范机制,引导险企防范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不动摇。

(3)限制高现价保险,利好传统龙头崛起,倒逼中小险企转型。目前,大部分高现价保险产品都由中小保险公司销售,一旦对其进行限制,对其营业收入和现金流获得渠道都有着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对短债长配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能在从市场上灵活的借短债可能意味着其面临着兑付危机,因此,新规则出台后将倒逼中小型保险公司在产品调整、渠道转换、资产配置和资本补充等方面转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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