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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梦破灭?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7-12-20 16: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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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梦破灭?)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财政部部长肖捷此次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财力格局,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考虑税种属性,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

适当增加地方税种,“适当”是什么意思,基本都能理解。

其次,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1994年财税改革以来,到此次财税改革之前,基本是中央以共享税为主,地方以专享税辅以各种转移支付。

共享税的第一大户也就是增值税,地方的专享税则是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更是形成了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的局面。不容忽视的另一个局面就是共享税比如增值税,现在中央地方五五分成,貌似公平合理,但是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央一级直接拿走五成,地方政府还要分三层政府,而这三层政府去分剩下的五成收入。有些省一级政府直接就将剩下五成的25%拿走,也就意味着市县二级只能分成总收入的四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县区级政府的收入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那么大。被并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央、省两级拿走了增值税的50%。

但是此次肖捷提出的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也就是意味着,收入划分中共享税是现在也是未来收入的主体,那么一直呼喊的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需要主体税种的想法也就破灭了。意味着想再造一个当初可以和增值税一样平分秋色的类似营业税的属于地方政府的专享税的想法并不现实。这也就意味着,未来的房地产税等新税种也非常有可能变为共享税,只不过可能中央分成的比例低一些而已。

回头来看看财政部这几年改革的说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表示,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决定还提到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2014年7月,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是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楼继伟的表示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税种,并未一定表示就是专享税,而是专享税或者共享税都有可能。改革需要理顺的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后的财力分配,所以无论是专享税还是共享税,在此次改革中需要的是给地方政府提供可以承担自身事权的一个收入来源,而不是专家们一直呼吁的主体税种。

收入来源主要是钱,也就是财力,主体税种似乎涉及到一点点的财权的问题。

此次肖捷还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一是完善地方税种。根据税基弱流动性、收入成长性、征管便利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在目前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为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三是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深化清理收费改革,继续推进费改税。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

从完善到健全,意味着什么变化?

健全地方税体系,什么样的地方税体系?车船税、耕地占用税 属于专款专用,如同上面肖捷提到,适当增加地方税种,现在来看,资源税、环保税、房地产税等这几个税种中挑选。其次扩大地方税权,立法、开征权利在中央,地方也就只剩下解释权利以及征管权利,那也就意味着如同资源税,有一个跨度税率的选择权。或者还会有一个如同当初屠宰税或者筵席税,地方政府确定是否开征的权利。对于下放部分非税收入,极有可能地税系统会增加一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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