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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3-11 09: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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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记者9日获悉,江苏省政府近日出台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界有关人士认为,随着一系列新支持政策的到来,民办教育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期。

据中国江苏网3月10日消息,“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教育现代化建设。”省教育厅相关人士表示,进入新时代,我省民办教育要更好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记者注意到,5000余字的《意见》共包括六方面十八个要点,其中第一条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学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绩效等给予综合奖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

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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