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3·15” 多起证券维权案件开庭审理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3-17 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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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值“3·15” 多起证券维权案件开庭审理)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此之前,涉及A股市场中多家上市公司的证券维权案件相继开庭审理:3月9日,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首次开审;3月9日,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如期开庭审理;3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不止是普通消费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也应该依法进行维权。”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随着证监市场监管的不断趋严,投资者也应该提升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

ST慧球案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ST慧球(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进展。记者从代理了多名原告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3月9日上午8点半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如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各有两名律师出庭,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投资者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均存在多处分歧,并就此展开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例如,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诉讼,原告认为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16年8月26日,对此被告均不予以认可,被告仍然认为2016年7月20日为实施日,2017年2月24日为揭露日。”刘国华律师说。

另外,关于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更是分歧巨大。原告方认为被告公司股价的下跌,完全是因为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提交了ST慧球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广西板块、ST慧球、软件服务板块等K线图作为证据,试图证明股价下跌是因为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财务状况不佳,而且至少还有30%是因为系统风险造成的。

“原、被告双方诸多分歧点最终尚需法院判定,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刘国华律师说,根据庭审等情况,索赔条件调整为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方正科技案开庭

3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各有一名律师到庭,双方围绕投资者损失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了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由于原、被告在多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庭审持续不到一小时即告结束。原、被告均认可2015年11月2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基准价为6.42元。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投资者的损失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原告的对账单,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刘国华律师说,被告则认为,方正科技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大虚假陈述,不会诱导投资者作出买卖方正科技股票的交易决策。原告即使存在投资损失,也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方正科技经营情况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叠加造成的,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与方正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由方正科技赔偿。

刘国华律师认为,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当对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科技的公告等材料,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方正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刘国华律师说。

上海高院判决

安硕信息案投资者胜诉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投资者诉安硕信息(300380)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传来捷报,首批投资者已经收到上海高级法院二审胜诉判决,预计不久可以拿到赔偿款。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作为昔日“股王”,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此后股价一路下滑,到2015年9月初,暴跌幅度高达80%左右,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6年12月,安硕信息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7年2月,厉健即代理孙姓投资者等人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硕信息索赔。2017年10月,上海二中院认定:根据证监会生效行政处罚,安硕信息构成了误导性陈述,同时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期间系统风险造成的投资者损失30%,判决安硕信息按损失认定金额的70%赔偿孙姓投资者等人。此后,安硕信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12日上海高院对孙姓投资者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终审判决投资者胜诉,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安硕信息当时股东有24500人,目前仅100余投资者起诉,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如果投资者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健律师提醒说,根据生效判决,安硕信息索赔条件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2016年6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超华科技案首次开庭

3月9日上午,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首次开审。据悉,当天开庭一直持续至中午1点,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

参与此次庭审的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介绍,在3月9日上午法院合并审理的32名投资者诉超华科技索赔案中,其代理24名原告投资者向法庭陈述了意见,仅这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共计455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单个损失超百万。

庭审中,超华科技和多数原告投资者均认可该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该案虚假陈述是否构成重大性、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

据了解,超华科技一方认为该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一方则认为,《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虚假陈述的赔偿条款中并未规定以重大性为前提,再者年报本身就属于重大事件,被告超华科技在2014年年报中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如果没有重大性也不会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且,被告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股价跌停,之后又继续下跌,显然被告虚假陈述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外,超华科技认为,该案应参考佛山照明案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扣除系统风险,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如果按照佛山照明案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部分原告扣除系统风险为负值,这就意味着还可以增加索赔金额,这显然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也证明该公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事实上,该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此外,广州中院此前审理的勤上光电案以及北京高院二审前不久刚刚判决的京天利案等均未扣除系统风险。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类似案件,超华科技的索赔条件或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亏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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