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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金融机构如何应对资管新规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5-16 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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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倩:金融机构如何应对资管新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涉及所有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新规生效后,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应当如何在资管新规的框架下管理投资者资产资本投资?更具体些说,银行理财怎么投?小型私募路又在何方?所有这些无不需要各类金融机构确立新的投资认知和理财定位。

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负责,首先要弄清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同时应向投资者按要求披露资管业务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在购买资管业务产品时,都要签署一份风险协议书。这相当于金融机构通过问卷形式了解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向投资人销售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资管业务产品。无疑,银行理财、保险、券商资管等资管产品只有在原有“产品说明书”的基础上,大力完善相关投资政策的条款,才能满足新规的要求。例如,资金投向(可列举其投资主要头寸的列表;投资定位与策略;投资头寸的限制条件;投资头寸分配比率;定向投资行业的图表等)、杠杆水平(可制定定期杠杆比率报告,涵盖净杠杆比率、总杠杆比率等)、主要投资风险(涵盖定期风险指标内容,如在险价值、压力测试、回溯测试等。对于固定收益产品,可以制定利率敏感度报告、息差敏感度报告、久期与凸度的定期报告等相关内容。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产品风险的监控)、大事件(定期发表针对发生大事件时关于收益和风险的报告,此报告的风格和内容类似于压力测试,只不过其牵涉的维度略有差异)、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数报告)等其他披露信息。新规还对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提示相应风险的要求。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投资者与金融市场负责,金融机构的重头戏在对资管业务产品的监管上。这涵盖了资管业务产品的分类、经营流程、设计流程、对投资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等。概而言之,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在当前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这一部分尤其符合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穿透式监管的大监管思想理念。

依据资管业务产品类型不同,其产品与风险特征相互区别,因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相异。从大方向上,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经营流程的角度,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时要经由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产品销售的流程。新规对这些方面做了大篇幅规定。例如针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提出了金融机构要确保每只资管产品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并且其所投资资产的风险可识别。尤其提出了金融机构应控制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在这里的集中度控制主要针对的是单个头寸不同维度的集中度。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要得到有效控制,在当前情形下,尤为要注意的是集中性风险。对此,笔者建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相互认可的“投资政策”文件中,专门提出风险揭示与报告的条款,按此要求定期生成各种维度的风险报告。可借鉴公募基金的风险揭示报告的形式,评估和分析所有资管业务产品的各类风险,例如风险报告:在险价值、压力测试、回溯测试、跟踪误差等;专门针对投资债券的利率、息差、汇率等敏感度的报告;针对资管产品的宏观控制的宏观审慎报告;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集中性报告(集中性报告涵盖的内容应该包括单个原产品的头寸集中、行业集中、地域集中、金融产品的种类集中)等。至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可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特别设立一个风险审核流程:在具体管理资产时,先审核其所投资的头寸风险是否可被识别与可测。如果投资的产品达不到这个要求,就要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回望我国基金业20年来走过的历程,无论复制、拆分,还是中短债基金产品、短期理财型基金、分级基金产品等的诞生、发展和逐步萎缩,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产品的创新仍是同质化创新,资管新规发布后,要求基金产品创新更有针对性。基金产品创新,绝不是仅指独辟蹊径,而要求能更好地传承基金理财文化,适应新时代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在于复杂的结构化设计,不求形式上的创新,模式上的猎奇,而要求朝文化上更丰富、机制上更完善、流程上更规范的方向努力。这对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充满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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