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索赔案二审明确招商证券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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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中安索赔案二审明确招商证券连带责任)

     ST中安(600654)上周末发布公告,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宣判。《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相比,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减轻。

    ST中安遭到索赔一事源于此前的信披违规行为。2019年5月30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中安消技术(ST中安子公司)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根据公开信息,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 民初 1049 号],判决结果如下:ST中安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155538.88 元,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189 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最引人注意之处在于,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目前并未遭到证监会处罚。尽管新证券法中淡化了有关虚假陈述索赔需有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的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ST中安索赔案中对招商证券的判决还是首次实践这一立法改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权力。根据ST中安5月14日最新诉讼公告显示,截至该公告披露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相关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6.91亿元(另有10名原告投资者已撤诉,撤诉金额约527.51万元)。有意索赔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到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发起的索赔征集,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索赔案二审做出的终审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未被消除,但是被减轻了。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两家机构曾分别担任该公司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此前,这两家机构并未被行政处罚,此次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全国首例未获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被司法追责并生效的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做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结合本案事实,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此外,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中安公告指出,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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