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抚顺特钢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
《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从相关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案二审判决下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投资者胜诉,投资者损失的17%由上市公司承担。
投资者索赔一事源于公司此前的连续七年财务造假。证监会此前查明,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另外,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还查明,公司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公司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均存在虚假记载。由于上述违规,有需要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到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组织的索赔。早在去年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投资者胜诉。
根据抚顺特钢此前公告,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2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88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8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合计金额743.87万元,而该288桩案子所对应的索赔金额为4891.79万元,投资者的获赔比例为17%。根据法院判决,在2011年4月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1月30日晚间依然持有ST抚钢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测算,本案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申万钢铁行业指数跌幅约为 33.95%,申万特钢行业指数跌幅约为35.48%,公司股价跌幅约为 42%。法院结合前述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 83%,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 17%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部分投资者由于赔付比例问题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随着公司成功重组,公司股价一路走高,不少长期持有的投资者至今已经有不少盈利。但是,只要在2018年1月30日时是亏损的,同样可能拥有索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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