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投资者或能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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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花股份投资者或能全额获赔)

     近日,《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记者从相关维权律师处得知,金花股份(60008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了最新的进展。该案在今年上半年开庭审理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损失和系统性风险进行核定。最近,该机构给出了核定结果: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这意味着该案投资者或能全额赔付。

     金花股份遭投资者索赔源于此前信披违规。2020年8月4日,金花股份收到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证监会查明,金花投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8亿元(已归还)。根据相关法规,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但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证监局认为,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由于这一违规,证监会对金花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吴一坚处以30万元罚款、张梅处以5万元罚款、侯亦文处以3万元罚款。根据处罚,部分在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9日买入金花股份,且截至2020年4月29日仍持股的投资者陆续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金花股份。

    2021年3月19日金花股份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起诉状》、《民事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72 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金花股份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7045865.53 元,并承担诉讼费。3月31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原被告律师均到场进行了初步交锋。双方在实施日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争议。当时,金花股份认为,其股价在2020年4月30日后的下跌是各种因素造成的,但大股东违规占款的信息对股价没有影响。在之后的审理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了第三方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损失和系统性风险进行核定,而中证中心于近期出具了意见,认为金花股份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系金花股份违法行为所致,不存在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这意味着该案投资者存在全额获赔的可能性。有需要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到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征集的索赔。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证中心的核定不代表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最终投资者是否成功获赔,赔偿比例具体多少,还是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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