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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建立合规场外交易场所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宋一欣 2006-04-20 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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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监管二部,将会为一级半市场这个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契机。就一级半市场而言,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这个市场中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流通问题。
  对于发行问题,在证监会监管二部监管范围内、新产生的200人以上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该由各省工商局和监管二部共同审批,进入柜台交易也应当经过审批。对于原有的股份公司,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全部重新登记或者吊销、注销或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中间,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是这些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事实上,许多股东的身份已经是一变再变了。
  产生这个局面,是由于旧《证券法》第一章中有证券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而旧《公司法》则规定,满3年的公司发起人股可以转让,但实际上满3年的公司发起人股又没有合适的交易场所,因此,两者在法律上发生了冲突。这一点,在新《证券法》与新《公司法》已经解决,目前正是建立一个证券交易所外的交易场所的时候了。
  在确认这些公司股东身份的时候,应当采取历史的态度,收编并默认那些“运作合理而非欺诈”的股份转让行为,以保证这个市场的今后发展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当然,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这部分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制度可以参照主板、三板市场的相关做法,逐步健全。另外,监管机构对一级半市场的发展应采取先立法后运作的方式。
  对于流通问题,目前这些股票在证券市场里基本处于一种非法的半流通状态,所以,今后一级半市场的交易流通机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直属,而不能地方各自为政,应当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内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做法,成立一个类似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又不属于该系统的交易场所,这个交易场所的总部和交易中枢可以设在天津,然后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设立这个交易中枢的分支机构,但一地只设有一个分支机构,而不应当有多个机构。设在天津可以促进北方乃至东北地区及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各个股票交易分支机构内的股票可以上市、挂牌、交易、信息披露、增发、退市,比较好的股票,可以放到天津的总部进行集中挂牌交易,更好的可以到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乃至主板市场进行交易。反之,主板市场上较差的股票也可以下放到一级半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一个具备完整功能又和谐有序的主板、中小企业板、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柜台交易市场的循环体。由此,将该柜台交易系统作为主板和三板市场的有效补充。
  (上证博客:http://songyixin.blog.cnstock.co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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