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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申购本公司承销股票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2006-06-14 1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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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资金申购和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1》)和《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2》)。其中《通知1》中特别强调,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通知1》强调,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学习,掌握有关资金申购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周密部署并严格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对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服务保障工作。在新股申购期间,证券公司应调派熟悉资金申购业务的骨干加强对客户较多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和辅导,确保所有营业网点均能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
《通知1》要求,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下属营业网点代理新股申购业务的管理,防止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通知1》明确,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二是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三是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该股票,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四是在签定承销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通知2》指出,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通知2》要求,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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