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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证券原董事长被判刑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 荣 2006-10-18 0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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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一审宣判
  本报讯 民安证券“非法吸存案”日前在广州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原董事长刘大力在内,民安证券原7名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前,上述7人已经被证监会实施了市场禁入的处罚。
  9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刑事裁定及一审判决。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为,民安证券原董事长刘大力等7名被告,是民安证券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情节轻重,刘大力等7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缓刑3至4年,并处人民币35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天河区人民法院因民安证券已于2005年6月30日被证监会责令关闭,并已由有关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终止对民安证券的审理。目前民安证券已被国信证券正式收购,17家营业部也于今年8月18日正式翻牌为国信证券。
  据了解,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于8月11日开庭审理民安证券“非法吸存案”的。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民安证券公司以及该公司原董事长刘大力、洪流,原总裁欧阳鹏,原董事长助理余汉辉,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聂建华、副总经理许黎明,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别小武7名原管理人员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称,根据证监会核准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民安证券不具有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但民安证券自成立后即开始从事大量的委托理财业务,并对相关理财户许诺7%—10.5%收益的高额回报。初步查明,仅2004年9月30日后发生、有书面协议(含补充协议)的与客户在承诺书、业务申请书等材料中签字约定或确认收取固定收益的,共590户,涉及金额共35081.27万元。其中,机构法人户共11户,金额8672.9万元;个人户579户,金额2640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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