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令前取得任职资格的券商董事长等需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
为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配套通知,对《办法》实施的过渡期作了相应安排。
配套通知规定,在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在《办法》实施后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上述人员中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否则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外,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经理层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