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对独立董事制度已形成了三个共识,而在独立董事制度配套法规制定过程中掌握三项原则是关键。”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在“完善独立董事国际研讨会”上演讲时作了上述表述。
徐明表示,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从立法层面结束了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业界对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形成了三个共识:
其一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独立董事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优化董事会的构成,预防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其二是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及保障性制度已形成共识。理论界、实务界对此已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普遍认为,独立董事既要独立于控股股东,也要独立于管理层;既要在担任独立董事时,在资格和条件上具备独立性,也要在担任独立董事后,在利益和行为上保持独立性。
其三是独立董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在法律制度上给予规范。在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缺乏全面的制度保障、相关的独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欠缺、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等等问题,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缺乏进一步的制度安排等,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暴露。这些问题和缺陷,既有国际范围内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有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个性问题,需要尽快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规范。
“目前,制定和出台专门性的独立董事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徐明指出,配套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性、操作性问题,如独立董事职责边界的划定、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的责任等,业界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需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得失,全面总结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客观评估其执行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奠定基础。第二要在市场发展中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经验只有不到6年的时间,在实施中存在问题是正常现象,应该正面地、辨证地看待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以偏概全。第三是要将境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其中应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并能够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文化传统和法制基础,关注中国证券市场的特定历史背景、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对症下药。
徐明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关注并积极参与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并从自律管理角度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了常规化、制度化的独立董事事前培训架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备案审查及监督制度。此外,还组织和召开了相关的独立董事座谈会,并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获取了独立董事运行情况的实证调查结果,提供给立法和执法部门参考使用。今后,上证所将继续发挥自律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切实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