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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或将做较大修改 规范类券商有望参与股指期货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申林英 2007-02-15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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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公布的有关股指期货的券商介绍经纪制度IB草案极有可能将作重大修改,目前新方案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除创新类券商外,其他规范类券商只要获批准,也可通过IB业务参与股指期货。
据透露,有关监管部门在去年7月底以口头通知称,未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目前阶段只有创新类券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IB业务有望适时扩大到规范类证券公司。为防范和隔离风险,便于客户交易,今后证券公司通过IB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将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而期货经纪公司则可以“一对多”。也就是,今后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做IB业务,而一家实力强且持续经营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由多家券商为其代理IB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公司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
此外,新方案将对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有关券商、期货公司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风险控制将由期货公司负责,由中国证监会对介绍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此外,券商如申请该项业务许可,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券商需通过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为同一机构的控股子公司,该期货公司满足开展金融期货结算资格的相关要求并建立与券商的对接业务,券商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同时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公司分管介绍商业务的高管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接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商业务培训;券商内部需要建立健全与介绍商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据了解,该方案可能还规定,券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不承担对客户的风险控制职责。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同时券商及其营业部应当协助维护期货行情和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期货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协助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或者结算资料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忠实履行通知客户的义务;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应当取得客户签字确认。
部分期货公司反映,制约该方案顺利实施的仍是券商与期货公司的佣金比例返还问题。为防止恶性竞争,业内市场人士希望中国期货业协会能制订最低的行业佣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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