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公告,自2007年8月6日起不再受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的申请,已经受理且符合条件的,仍按有关程序继续组织评审。
2004年8月,在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探索中逐步开始了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及创新方案评审的工作。
2005年4月,在创新评审工作有较大进展和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证监会为进一步鼓励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下发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协会在吸收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启动了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共有22家券商获得创新类试点资格,36家券商获得规范类试点资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中的规定,进入常规监管期后,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标准将被分为5类11级的新标准所取代。届时,首次评价将可给予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10分、5分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