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商业评论 - 正文

深交所12日起将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金滔 2007-11-06 07:33: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记者5日从深交所获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5日,深交所向会员单位下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如下:在上市费用方面,国债上市费免收;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均暂免收取。
  在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方面,交易佣金将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而交易经手费,则是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在债券回购交易费用方面,对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以及28天以上的新质押式回购品种,其佣金分别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0.02%。、0.03%。、0.04%。、0.05%。、0.10%。、0.20%。和0.30%。;经手费则仍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