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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券商浪潮短期不会出现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吴清桦 2008-01-02 0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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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收购券商浪潮短期不会出现
  本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监管层逐步对外开放的努力和尝试,新规的发布有利于国内券商的国际化进程,以及业务发展风险的隔离;同时,短期内外资收购兼并内资券商的浪潮不会出现。
  国泰君安金融业研究员梁静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修订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所趋。国内金融业开放是逐渐深入、步步放开,根据规则,外资参股国内券商仍有比例上的限制,因此不会出现大规模外资收购兼并国内券商的浪潮。有证券行业人士认同上述看法,现在上市券商的价格都太高,入股成本过大,外资对于直接参股上市券商的兴趣不大。
  梁静分析称,这一规则的推出对证券业发展和国际化具有较大的意义。外资参股将有利于推动境内券商管理模式的国际化。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参股后的券商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券商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
  另外,国际知名券商的参股或合资对于券商人才的培养、国际人才的引入以及国际化团队的形成等一系列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大大优化人才结构。外资参股将使得我国券商国际标准的执行力度大大加强,还将推动我国券商更多地参与国际并购业务和国际咨询服务,从而拥有长期的国际客户和现金流收入。
  针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出台的影响,一位创新类证券公司高管表示,采用单一业务模式设立子公司主要是有利于隔离风险,国外许多券商都采用该模式,并被认为可防范市场风险传递、提高经营效率。
  同时,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这就为外资券商参股境内券商提供了配套措施,即外资券商可通过参股境内券商设立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这也是监管层所鼓励的外资逐步介入国内证券行业的一种缓和做法。另外,内资券商可通过设立子公司,打造金融控股集团,国内已出现个别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的情况,如以银河证券为主要架构的银河金融控股集团,集团旗下包括银河证券、银河投资、银河基金三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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