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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见D5)。根据现行规定,券商开展定向资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仍为100万元。
在之前的内部征求意见中,定向资管门槛为800万元。而《细则》规定为“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计,这个门槛仍为100万元。
《细则》在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成为定向资管客户。同时,引入了“专用证券账户”,规定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证券公司只能为同一客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从《细则》全文看,未发现同一客户只准在一家券商开户委托资管的排他性条款。
另一焦点问题,即分类监管标准下的何类券商可以从事定向资管,《细则》中也没有明确。有关人士表示,“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灵活把握的范围。从集合资管的实践来看,定向资管仍然是创新业务,初期标准肯定不会低。”
定向资管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等全部纳入投资范围;客户委托资产范围,则包括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委托范围明显扩大。
另外,《细则》扩展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对券商定向资管的业务规则、内控与风险管理、监管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禁止十七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