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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上市割舍股权激励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劲 2008-02-29 09: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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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出台相关政策可能性不大
  记者近日获悉,几家券商上报的股权激励方案均未获肯定,一些拟在年内上市的证券公司本欲先行安排激励计划,如今已经放弃。
  据权威人士透露,券商股权激励需要等待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相关的股权激励指引之后才会正式放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短期内出台相关政策的可能性不大。
  监管层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对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据了解,券商对股权激励抱有浓厚的热情,一些排名靠前的大型券商启动了股权激励准备工作,部分券商还向监管层递交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一些中小型券商也正在积极准备股权激励计划。
  此前,更有部分拟上市证券公司计划在IPO之前优先安排股权激励,部分券商的IPO计划甚至因此而延后。但现在,这些券商改变了初衷,决定在没有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下推动公司IPO。
  针对此种情况,有券商总裁表示,股权激励计划迟迟无法得到监管部门的首肯,是他们决定放弃的原因。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介绍,此前,包括多家上市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这可能影响了部分监管层人士对金融机构股权激励计划的看法。在他们看来,金融机构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使部分国有企业高级经理人收入畸高,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股权激励的问题上监管层内部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在国内100多家券商中,仅有中信证券借股改之机捆绑股权激励。而业界认为,中信证券趁熊市中股价低迷与股改之机完成股权激励的行为是不可复制的。
  制度和技术障碍犹存
  此外,有券商人士指出,券商股权激励计划在制度和技术上也都还有一些障碍需要解决。  
  例如,证券行业周期性明显,且目前对证券公司的考核评估指标更多是偏重于短期,这与股票期权激励的严密性、长远性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出一套符合证券行业周期性特点的经营者绩效评估体系,对证券公司经理人在投资、营销、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绩效作定量测算,以此确定经营者对证券公司的综合贡献度;考核的指标还必须体现证券行业特点和证券公司的长期发展思路,把近期考核和长远目标结合起来。
  同时,券商的股权激励计划还容易与《证券法》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即属于公开发行”的规定相冲突。
  券商为何对股权激励情有独钟?从根本上讲,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直接取决于人才的竞争,而股权激励机制则在这种竞争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不少券商老总抱怨,公司屡有骨干被同业挖走,其中既有业内排名靠前的分析师,也有业绩突出的经纪业务负责人,更有身带项目的保荐人。对此情况,有券商总裁感慨:“要想办法留住人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是当前最好的选择。”
  在这样的思路下,券商股权激励的对象将不会很少。因为券商的业务线长、业务种类多,涉及的关键岗位也就少不了。尤其是大型券商,其仅营业部就有100多家。因此,如何平衡“人数限制、公平、有效激励”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较为困难。
  此外,技术上的障碍也不容忽视,如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业绩评价等方面的具体方案如何能得到合理的设计安排,都存在一定困难。
  激励仍将是方向
  虽然目前券商股权激励被叫停,但券商人士表示,股权激励仍将是券商行业发展的一个方向。“证券行业是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将来人才的竞争,对股权激励的依仗度将会越来越大。”
  而且,从成熟资本市场来看,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国外上市的投资银行中,高管人员和员工持股比较普遍。据悉,高盛、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美林、摩根士丹利等投行高管人员和员工持股比例都较高,按照2003年的数据,其分别为71%、61%、57%、50%、35%。而最近几年上市的三家国外证券机构Greehill、Lazard和Thomas Weisel,其上市后的员工持股比例也高达45%、60%和52%。
  同时,我国证券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缺陷,这也使得券商有推动股权激励的内在需要。例如,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较多的国有大股东的存在并不利于券商股东层面制衡机制的建立,从而导致证券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同时,在券商的股东中,工商企业较多,且实业股东大多为非战略性投资,一旦其退出,容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层和长期发展战略的稳定性。
  此外,对证券公司高管而言,实施股权激励也有助于他们守法经营,为股东创造价值;而如果实现员工持股,则能更有效地监督和防范公司内的违规行为。
  因此,恰当的股权激励不仅有利于吸引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保持创新活力,而且可以相对降低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权结构中的比重,从而进一步促使股权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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