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一口气提交了五个提案。其中,蒋超良对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与避免重复计税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税务机关如果对呆账损失核销和税前扣除的条件把关过严,容易造成过度征税,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也对稳健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提案中,蒋超良对目前所实施的商业银行呆账认定和核销所依据的政策和标准表示担忧。
据了解,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认定和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简称50号文件),损失税前扣除主要依据国税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简称4号文件)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13号文件)。从实施情况看,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发放过程中已缴纳印花税,利息收入缴纳了营业税、所得税,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还需缴纳较多的税费。
另一方面,由于50号文件、4号文件和13号文件印发时间不一,规范内容不同,因此部分规定也存在差异。蒋超良表示, “这种不一致,一是不利于商业银行通过核销手段化解资产风险;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呆账损失核销的均衡进行;三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呆账损失核销的实际操作。”
为此,蒋超良建议:首先,各文件应该统一协调,以避免因这种不一致造成过度征税。其次,适当放宽呆账认定和税前扣除条件,允许将丧失诉讼时效等7种资产损失认定为呆账并税前扣除。此外,他还建议明确呆账损失认定证明材料的含义和标准,提高规定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