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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8-04-09 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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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券商风控指标管理办法等机构监管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征求意见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随之发布,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如业内所料,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的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有关人士表示,这与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的考虑有关。
  《计算标准》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资管业务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而现行标准分别是2%、1%、0.5%。融资融券业务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未就现行标准做出调整。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还结合证券公司监管分类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明确,所称“分公司”系指证券公司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都应当在规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C类券商可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限于符合条件的B类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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