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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系统主办券商将掌控挂牌公司"生杀大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2008-04-24 07: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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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拥有终止公司挂牌权力:如果主办券商发现其所主办的公司存在凭借虚假备案申请材料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行为或者公司不再符合挂牌条件,主办券商有权解除主办关系,拒绝担任其主办券商。如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找到其他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该公司将终止在代办系统挂牌。
  代办系统主办券商终身督导制度获得进一步完善。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主办券商的权力拟进一步扩大——拥有终止公司挂牌的权力。
  主办券商有权“摘牌”
  主办券商终止公司挂牌的权力,是指如果主办券商发现其所主办的公司存在凭借虚假备案申请材料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行为或者公司不再符合挂牌条件,主办券商有权解除主办关系,拒绝担任其主办券商。如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找到其他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该公司将终止在代办系统挂牌。
  有关人士表示,本着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主办券商在承担为挂牌公司提供终身督导服务的同时,也应该有权力对其所主办公司进行选择。这种权力的行使,一方面体现在对拟推荐公司的选择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对所主办公司终止挂牌的决定权上。
  据上述人士介绍,与主板保荐制下的两年保荐期不同,代办系统实行的是主办券商终身督导制度,主办券商将为所推荐的公司在整个挂牌期间提供终身督导服务。
  代办系统实行备案制
  “这种终身督导服务的要求,是由代办系统的备案制决定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指出,备案制赋予主办券商很大程度的决定权,他们在代办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主导代办系统的业务全过程。从对公司的选择与推荐,到公司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合规督导以及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主办券商持续履行对挂牌公司和市场交易的一线监管职责,包括全程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及时地披露信息;依据规则,自行判断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调查或协助调查异常事项;向投资者提示挂牌公司风险;对股份转让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决定和调整其股份转让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讲,主办券商承担了类似主板证券交易所的部分职能。为了保证主办券商能够承担起这一职能,代办系统在认真总结主板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的规范运作、业务素质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并且要求主办券商要对所推荐公司在整个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规范开展定向增资和重组等业务进行持续督导服务,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和规范。
  严格主办券商管理
  鉴于主办券商较大的权力范围及其在代办系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在准入管理、执业监管、退出机制上做出了严格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系统相关业务,需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相关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为了保证主办券商质量,协会建立了一套以净资产和净资本为主要指标、以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为主要条件的资格申请办法
  除了对券商资格申请环节严格把关外,协会还注重加强对券商执业情况的持续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对于证券公司自身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业务资格条件的,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宽限期业务限制处理或取消其业务资格。为了落实主办券商终身督导服务制度,资格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主办券商业务移交制度,即要求每一家挂牌公司均需确定一家主办券商和一家副主办券商。一旦其主办券商不再符合资格条件,协会终止其业务资格时,其原有业务即移交至副主办券商,以保持代办系统的平稳运行。截至目前,代办系统共有4家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相关业务已实现平稳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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