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商业评论 - 正文

证监会明确监管信息公开范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8-04-30 08:10: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将通过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统计年鉴、法律法规汇编、互联网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于昨日正式发布。《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的立法依据、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基本程序、监督保障机制及法律责任等。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和公民、其他机构对监管信息的普遍性需求,《办法》规定了证监会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统计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及核准结果,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名录,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及自律性机构规则等非行政性许可项目的批准和备案结果、对违法违规者的市场禁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统计年鉴、法律法规汇编、互联网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办法》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中国证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步骤,对依法组织、实施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在督促上市公司等有关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的同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证监会互联网站、新闻发布、证监会公告等途径向市场发布。《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透明度,改善市场运行环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