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就《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这也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风险监管和逐步建立的合规风险监管,最终落实到“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券商分类监管上,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一头两翼”的监管模式。
《规定》明确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实施合规管理,设立合规总监,设立合规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从事合规管理工作。
所谓“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而合规总监则被赋予以下工作内容: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的有关申请材料和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督导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评估、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有关投诉,负责与监管机构就合规管理进行沟通,定期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等。另外,合规总监还负责季度、年度合规报告的报送工作。
为从制度上保障合规管理的落实,《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和执行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制度。
证监会去年开始推动“分批指导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确定了6家试点券商。今年年初,证监会明确所有券商应在年底前全面实施合规管理制度,所有券商应在6月底前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