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近日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营业部存在聘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活动。由于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已对相关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采取了监管措施,责成有关机构立即整改,并将视情节下发监管意见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姓名、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以便投资者了解。
浙江证监局表示,对于再发现存在不规范营销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法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