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刘肃毅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为全面地保护经纪业务客户交易权的正常行使,应制定特别的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对券商进入风险处置状态时的交易、结算、存管等做出清晰的制度性、流程性安排。同时,认真研究保护基金全额偿付或限额偿付制度,明确客户结算财产有缺口时的垫资办法、最终损失补偿办法。
刘肃毅指出,保护投资者交易权的正常行使是指在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保证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业务不中断。尽管我国目前在相关政策和补偿措施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问题存在使得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权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具体来看,一是证券公司已经进入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程序后难以承担券商应该承担的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成交后的履约结算责任;二是由于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机构的挪用、冻结、挤兑等非客户原因,造成客户结算财产的损失或不能有效使用,结算财产不足则难以完成客户买卖证券的交易合约的履约结算;三是保护基金实行限额偿付制度,对客户的财产损失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不实行百分之百的全额补偿办法;四是结算系统实行货银对付结算制度,而该制度下结算系统不允许透支,因此,当客户的结算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客户买卖证券的交易可能被迫中断。
刘肃毅透露,鉴于保护客户交易权正常行使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我国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保护基金公司正在起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修改和论证的《证券结算业务规则》及《货银对付实施方案》中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