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庄心一表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近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不仅彻底化解了证券公司历史累积的风险,还改革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常规状态下的监管制度,以及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状态下的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庄心一介绍,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是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证监会有针对性地对客户资产保护制度进行了改革。中国证监会全面展开了账户规范工作,制定和公布了相关的标准、期限、实施方式和程序,督导各证券公司按照名实相符、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通过客户自我规范、逐步采取限制性措施、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不规范账户中止交易等办法解决账户管理中累积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严格新开账户管理,加大对新增或使用不合格账户的监控和处理力度,同时,健全和完善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账户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对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客户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金和证券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
三是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监督、年报审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证券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将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主性披露结合起来,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状况及其变化,在自主识别机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证券公司,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
四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为完善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识别、计量和预警机制,防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受到侵害,2006年始建立和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日常经营风险监控制度,强化风险量化和动态监控。在日常监管中,以资本充足为监管重点,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生成过程的检查,通过建立监控系统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并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促使证券公司各项控制指标持续达标。
同时,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以财务状况和合规程度为依据,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价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区别对待,优胜劣汰”的动态分类监管机制,促使证券公司不断完善和深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创新发展,降低经营失败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五是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规范证券公司营销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在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实介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是培育和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措施。
六是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证监会和国家相关部门一起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并适当借鉴成熟市场的相关法律与案例,最终确定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个人债权问题,对破产关闭的证券公司实施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合法本息全额收购及个人债权打折收购的收购政策。
这一收购政策适当改进了以往政府全盘承担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做法,一方面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意义重大。
2005年保护基金成立,标志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由国家收购向通过证券市场自身积累化解风险过渡,市场化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开始建立。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向证券投资者偿付了214亿元,保护了700余万经纪业务客户和6万多名个人债权人的权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庄心一表示,通过建立和实行上述制度,证券公司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全面强化,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但是,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将"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已经确立的制度要坚决落实,有的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目前,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正在起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