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发布,重点对法律法规尚不明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业评价
中国证券业协会6日发布《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标志着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证券公司专业评价,是指由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自律管理的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对证券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行为定性尚不清晰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评价其合规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圆满结束后,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以及各种突发性事件。既有证券公司日常经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也有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外的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客观上需要对这些情况、问题和创新活动的法律边界、风险程度和应该采取的监管措施加以评估和判断;同时,证券市场或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系统故障、重大纠纷、重大事故,既反映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能折射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需要对形成原因加以专业分析和判断,提出应对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组织业内专家开展专业评价,有利于为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形成一个抓手,促进证券行业的自我评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有利于丰富证券公司监管的手段与方式,与行政监管形成有机结合;有利于分析和把握证券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动态;也有利于提高证券监管工作的灵活性、适应性和科学性。
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范围与内容主要是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创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予以评价的事项。(下转封八)
重点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范或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行为定性尚不清晰,及证券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业、客观评判。专业评价不包括日常监管、一线监管、稽查等已经确定的、有明确行为准则的事项,不介入涉嫌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对已量化的财务指标等也不进行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可以分为证券公司主动申请专业评价、行业自律组织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业评价。
专业评价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评价工作设立专家库,聘任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一般采取听取证券公司陈述、现场检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专业评价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的专业评价报告,一方面反馈被评价证券公司,作为管理参考;另一方面统一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证监局、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单位,作为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证券公司自律,推动行业创新的参考依据。
对于专业评价结果中体现证券公司独创性且值得行业借鉴的有效做法,根据具体情形或进行总结和推广,引导行业有序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或采取必要且适当的保护性措施。对于在专业评价中发现不符合自律管理要求的证券公司,将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监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