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商业评论 - 正文

证监会减免震区机构三年监管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8-11-12 09:05: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注册地在震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免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对注册地不在受灾严重地区,但在该地区设有营业部的机构,按照减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灾严重地区所设营业部数量占机构总营业部数量的比例,减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
  根据减免期限规定,2008年至2011年机构监管费减免额的计算基数分别是当年应缴机构监管费的45%、100%、100%和50%。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