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布通知,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中,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
相对于试行办法,部分指标有调整。在原有基础指标以及加分指标的基础上,新增三项指标。具体如下:
1、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2、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3、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将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新规定除了将此前人才引进20条中提到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以直接达到标准分的要求落实之外,还进一步增加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积分优惠政策。
根据此前2015年4月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451元,3倍的话就是16353元。这意味着月薪超过这一标准者也可值得达到居住证标准分。
同时,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这一指标的最高分值也提升为120分。
根据《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
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
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表彰奖励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