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证券基金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将统一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小伟 2016-03-12 0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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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1日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简称新证)。

具体来看,这10项许可证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自2016年5月1日起,相关机构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新证。相关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的,原证继续有效,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前取得新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1日指出,统一新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4号公告要求,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做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许可证申领、原空白许可证销毁、许可证缴回注销等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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